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时间:2025-04-05 16:36:59
从历史到现在,在中国国家法与民间法长期共存有其客观原因,但自从它们共存之日起便也注定了他们不可能相安无事、和平共处。
为什么呢?到底这个人工计票和电脑计票差距是多少?计票方式有没有影响整个选举的公正性?美国这种选举方式还能不能体现民主?如果硬要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不弄清楚就不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那么美国的这个总统恐怕直到今天都还选不出来。那个审判官,那就是县令或县长、知县,其他的都是他的助手,象佐杂、师爷、书吏、衙役,严格来讲都不是正式公务员,都是县太爷的秘书、助手或奴才,跑堂打杂的。
个人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其解决纠纷的途径或方式,我总结了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自力报复。学过法律史的人都知道,申明亭是明朝民间一种解决纠纷、维持治安、执行道德教化的乡间机构。是亲属之间组成的社会,如宗族、宗亲会等。这种纠纷解决我小时候看到过。再次,任何政府都应该以消灭纠纷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我们听话一点,大人们就说我们是资产阶级小绵羊。这话听起来比较拗口,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们过去的斗争哲学。第二,法院组织由侧重刑事案件向侧重民事、经济案件的过渡。
与此相对,苏力则认为审判委员会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项重要的"本土资源",并且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许多不可替代的功能(苏力,2000a)。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在县法院与人民法庭的不同意涵将会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同预期:县城的居民倾向于将调解视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而农村地区的居民则将这一制度理解为非正式的"大众化正义"方式。清河法院在1978-2000年期间人员构成的变化情况也反映出了这些趋势。法官的本地化背景与科层化的司法组织事实上构成了中国基层法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代表并且受到行政级别系统的控制。
由于刑事案件较民事经济案件更加复杂也更花费时间,刑事审判庭的工作对其工作人员而言已经相对较重,而且刑事案件的性质被视为与其他类型的案件有较大的区别(后文对此将详细论述),因此刑事审判庭并没有经历类似的断藕过程。面对国内对司法现代化的强烈要求(贺卫方,1998d)及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认可的外部压力,国家将制度变革作为了建设"现代"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
贺卫方与苏力关于这一制度的辩论或许是整个90年代中国法理学界最著名的学术争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界限终究是模糊的,而每一个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所能做的事情,则是在这一社会事实的模糊性里寻求理论的清晰和现实的完整。在1978年以来的22年里,清河法院增加了38名法官和干警,只有3名因为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同时,对经济增长的需求也构成了政府的另一种同样重要的合法性。
然而,新制度主义的一个突出弱点在于它倾向于忽视表面上类似的制度在本土化语境下的不同运作方式。此外,这一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制度性控制也会影响公民在遇到与政府机关的纠纷时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再加上中国社会里根深蒂固的认为政府是"父母官"或者"全能型衙门"(贺卫方,1998c )的观念,行政案件在清河法院这样的基层法院的稀缺也就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了。在这一部分里,我将通过调解程序在两个不同社会语境下的不同意涵,来说明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冲突以及这些冲突所导致的法律制度意涵的社会建构过程。在实际运作中,为了平衡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的工作压力,清河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的人员事实上都要负责处理很多民事经济案件。
这5个人民法庭主要承担除县城以外的各乡镇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工作,每年民事案件的结案总数都是县法院民庭的2倍以上。与20世纪60-70年代"法律与发展"(law and development)的语境下西方国家对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的输出不同,全球化语境下的法律移植是直接输出以"法治"(rule of law)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Dezalay Garth,2002),而这些制度的接收者也由殖民地国家扩展到几乎所有处于全球市场经济体系内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这样的大国。
」合议庭有义务提请院长决定将重大疑难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当事人的预期事实上反映了当地居民对于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态度。
钟建华,1993),都认为市场经济应当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则应当按照西方的法律制度模式来建立。一方面,国家通过对全球化的"法治"理念的积极回应维持其合法性,经过法律移植的国家法律成为了接受这些理念和原则的符号。不同机构人员数量的变化也很值得注意。清河法院20年来结构变迁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它是一次纯粹由国家领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而这些理念和制度变革的蓝图则大都来自西方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formal law)。在这一节里,我将以这22年里清河法院的人员增长和组织结构变迁为例,说明制度移植对基层法院内部正式制度的深刻影响。(一)法院人员的增长及其构成 司法改革的重要努力之一,就是在法院里建立专业化的人员构成。
此外,清河法院采取县法院与人民法庭之间的"法庭干警轮换制",即法院工作人员被轮流派到中心法庭工作,但这也并未使中心法庭的判决率接近于县法院。我将中心法庭制度的创立视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体制对传统社会的改造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里程碑。
作者通过对法院的组织结构、人员、案件类型、司法过程等方面在1978-2000年间变化情况的分析说明,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生存,是通过其自身意涵对本土的社会和政治需求的适应及本土化而实现的。(二)正式与非正式的行政干预 在正式的司法组织结构背后,中国法院的运作事实上受到了行政级别制度的显著影响。
与此相对,我国的调解制度正是在20世纪30-40年代解放区的人民法庭里发展起来的(McAleavy,1962)。——,1999,《通过法律的治理:农村基层法院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
法律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在清河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是一般的案件也处于庭长、主管该庭的副院长甚至院长的非正式监督之下。他们除加强对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学习外,还积极宣传法律,组织行政机关法律培训,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因此,1997年人民法庭异常的低判决率,事实上是为缺乏国家所赋予的合法性的制度变革寻找合法性的临时性司法政策的产物。需要注意的是,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与人民法庭所审理的案件类型是基本相同的。
然而,如塞尔兹尼克在关于组织结构与决策所受外部影响的经典研究中所述,对外部影响的正式吸收(formal cooptation )④「在组织社会学里,吸收(cooptation)的概念是指为了避免外部影响对组织的稳定或者存在的威胁,而在组织的领导或者决策结构中吸收新成分的过程(Selznick,1966)。在对清河法院民事调解程序的研究里,我用民事案件的判决率作为指标来衡量调解程序在民事审判中应用的程度。
这两个中心法庭分别位于有"羊绒之乡"之称的杨二庄和摩托拉线集散地王官庄,这是清河县东西的两个经济发展区,从地理位置的选择上可以看到经济因素的重要影响。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地方法院在传统上从未有过高度自治的现象,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从根本上而言是自上而下的,因此关于清河法院的这些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出转型期的中国基层司法的许多特征。
陈端洪,1997,《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第6期。1982年,拥有3名法官和干警的经济审判庭建立。
然而,在制度会聚性的背后,这些全球化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究竟是如何运作的?本土的法律人及民众又如何理解它们的意涵?带着这些问题,我将转入对清河法院司法实践中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及过程的讨论。赵震江,199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解释判决率区别的另一条进路,是追溯不同司法机构的历史沿革。二、一个基层法院里的法律制度移植 本项研究的田野调查是在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河法院")完成的,包括我于2000年夏天在河北省清河县的访谈和调查以及一名研究助理于2001年8月在清河法院对定量数据和历史数据的收集。
(2)1987年,80年代中期在经济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立后的一年。当这两种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冲突时,被移植的正式组织结构就会发生断藕过程,以适应两种合法性对它的不同要求。
我曾访谈过清河县一位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执业的资深律师,当被问及法院院长对于司法决策过程的影响时,这位律师虽然在言词上有所保留,却毫不犹豫地回答:"院长的权力特别大。这一观点无疑为法律多元理论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在我看来,要理解中国当代法律移植的后果,仅仅关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是并不充分的,因为中国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秩序并不能都用"民间法"或者其他规范性秩序来概括。
王铭铭、王斯福编,1997,《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由于我的意图是以民事调解为例来研究法律移植与其引发的合法性冲突,并非调解制度本身,因此这些研究的主要成果这里不再赘述。